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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介绍卖淫、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起诉书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介绍卖淫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伍仟元,并收缴人民币伍佰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孙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决)经过商议,决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公司的情况下,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到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对外出售获利(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司印章、财务印章等全套公司材料)。

2019年7-8月份,孙某某通过杨某某注册成立莱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莱州**机械有限公司和莱州**物流有限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后孙某某将该三家公司的所有资料出售给杨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2400元。

二、介绍卖淫罪

2019年9月20日至同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共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卖淫六次,介绍卖淫女蔡某某卖淫一次,孙某某共计从中获利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蔡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两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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