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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不起诉决定书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街**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日至2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买卖二手车,利用网络非法购买机动车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车辆型号、发动机号、出厂日期、登记日期、抵押及维修情况等车辆档案信息9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证据,证人杜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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