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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住**镇街道**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 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许,孙某某邀请吴某某、左某某等人来到周家镇周家东街“重庆川菜馆”吃饭(吃饭期间伴有饮酒行为),吃饭结束后,孙某某驾驶甘LE***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周家十字时,发现交警查车便向周家北街驶去,23时26分行至周家镇芦堡村二组村道时被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宫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遂将孙某某带至正宁县宫河镇卫生院抽取血样。

2020年5月28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44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56.65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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