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7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小学毕业,汝州市**职工,住汝州市**镇**村4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州市小屯镇张庄村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豫AH**T号货车的司机夏某某因会车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川川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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