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00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10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12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云E*****号小型轿车沿武定县狮山镇元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元武路与静溪路“十”字交叉路口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等待绿灯放行的由段某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使云A*****号小型轿车惯性向前撞倒红绿灯,造成两车和红绿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6.79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梅   

2020年7月6日   

附:1.全案卷宗贰卷;2.被告人孙某某现住武定县****镇**村**12号,联系电话157****7757;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