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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孙**醉酒驾驶苏DL****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大庆路东侧向西侧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委托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从孙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喜军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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