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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黄土梁子镇,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8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决定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承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2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车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路,被群众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德市公安局民警到达**派出所后发现孙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随即将其带至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99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滨源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全部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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