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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8********,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现住河南省清丰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00时30分,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绅宝X25轿车(豫JP****)沿古城至清丰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古城乡叶村路口时,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孙某某调转车头向北逃窜,民警驾车进行追赶,后在大屯乡店上村将其截停,孙某某下车后向北逃跑,后被交警控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孙某某带至清丰县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4.2mg/100ml,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车辆照片、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车某某、尚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音频及抽血音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国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清丰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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