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在长岭县医院附近喝完酒,驾驶自己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吉J5****,其朋友王某某坐在副驾驶,沿永久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县宾馆附近停车休息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带回公安机关,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34.68mg/100ml。经讯问,被告人孙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本案证据情况及分析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登记表;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检测实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栾德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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