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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巷**号**栋**单元**号,住景洪市**路**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景洪市“**饭店”与朋友吃饭时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勐泐大道由北向南方行驶,20时09分许行驶至勐泐文化广场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标志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通知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现场照片、收押人员体检表、不予收押通知书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违法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8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景洪市民航路安全巷1号2栋1单元202号,联系电话:1398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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