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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0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村**,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粤AGT****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码均已铲除,经检验,上述车辆为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孙某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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