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2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修建元雹线公路时,孙**家土地被征占,由孙**丈夫出面处理征占地补偿事宜。2019年6月30日至7月10日期间,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张承高速单塔子至大栅子路线施工,被告人孙**以上述路段占地补偿不合理为由,多次通过坐在钩车、碎石锤上的方式,阻止此路段施工。2019年7月10日8时许,孙**再次阻止施工时,派出所民警出警,劝阻无效后,对其进行传唤,被告人孙**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在对其强制传唤过程中,孙**蹬踹民警**、辅警**,咬伤辅警**。另查明,被告人孙**已取得关世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孙**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明杰
检察官助理: 何 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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