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58岁,196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1********,高中文化,群众,务农,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区**庄**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死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女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伙同其家人因被害人程伟铲除其有争议土地上的果木、院墙,将程伟雇佣的铲车拦堵;后双方达成和解。2020年3月31日孙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孙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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