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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与朋友至海阳市菲娜KTV唱歌。期间,其与朋友发生争执后摔坏该店包间内麦克风话筒一支,后在离开该店时,其用脚踹电梯,致电梯损坏。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728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阎某某、于某某、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荣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谅解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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