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211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县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市**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9日经原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省**市**县**村附近,将被害人侯某甲、侯某乙打伤。经**省**市**县公安局鉴定,侯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侯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杨某(已判决)在**区将被害人仝某某拉上车带走,期间用警棍殴打仝某某索要赌债,次日拿到钱后将仝某某放走。
2018年2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杨某、赵某(已判决)驾车从**市**区**街**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拉走,期间将被害人李某某控制在车上,并使用电警棍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索要赌债,至次日晚10时许拿到钱后将李某某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脱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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