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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承德市**局职工,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1202**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2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大街**修理厂前路口,杜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的小型越野车与孙某某发生碰撞,后孙某某与杜某发生口角,孙某某使用铁质隔离墩将杜某打伤,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更好保证案件公正处理,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2020年7月29日就此案在本院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人员一致认为:本案具有邻里纠纷性质,又是轻伤二级,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孙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孙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于法有据,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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