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松柏路行驶,行至民族路清真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82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持有E驾驶证,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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