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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电器集团公司,住金乡县**街**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崇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山街交叉口处时,与同向行驶李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李某及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邱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将孙某甲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进行了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7/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对酒精检验报告提出复议,后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7mg/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属醉酒驾驶。

2020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李某、邱某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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