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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孙**,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2928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阿瓦提县巴格托格拉克乡************,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住新疆阿瓦提县巴格托格拉克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00时左右,孙**、吉*、吴**三人在阿瓦提县王氏家宴吃饭,期间孙**饮用一瓶250ml的托木尔峰白酒。

同日03时左右,孙**驾驶车牌号为新N58082的白色雪佛兰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王氏家宴,沿着白玉兰小学十字、经过中桥前往丰收一场送吉*回家。当车辆行使至阿瓦提县团结村卡点时,孙**驾驶机动车撞上了卡点的锥桶,被阿瓦提县团结村卡点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鉴定,孙**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27mg/100mL。另查明,孙**准驾车型为A2E,有效期止2079年10月11日。车牌号为新N*****的白色雪佛兰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3月3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孙**先进事迹证明等十八组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吉*、努***的证言;

3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阿瓦提县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如国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取保候审于阿瓦提县巴格托格拉克乡达克勒克村1组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1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四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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