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宿舍**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沪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S306线自西向东行驶前往**派出所,后在派出所内被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孙**血液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杨**等证言;
3. 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宿舍**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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