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楼**单元**层**号。2019年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5日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酒店附近,见被害人边某某的汽车停放于**酒店门口路边,孙某某见车内无人,将该车副驾驶玻璃砸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放于车后备箱的两盒信阳毛尖茶叶盗走。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在孙某某住所抓获其抓获,查获被盗茶叶1盒。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茶叶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鉴定意见;3、扣押清单、指认笔录;4、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卷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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