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蒙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蒙阴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328刑初21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不当,无故不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是:(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有两次滥伐林木犯罪前科,虽前罪判处拘役,不构成累犯,但其在七年内三次实施同种类的犯罪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并无悔罪表现,且再犯可能性较大,不宜适用用缓刑。鉴于上述情况,我院对其提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罚金四千元至六千元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被告人孙某某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未采纳上述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形为:(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现有以上情形,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决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的判决适用缓刑不当,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附:
被告人孙某某现住蒙阴县野店镇大山村(联系方式:1826498****)。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