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5月20日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8月12日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24日被蒙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购蒙阴县野店镇苏家沟村苏某某所有的位于本村村委东150米的杨树69株后予以砍伐,计立木蓄积24.12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文娟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26498****);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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