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号楼**门**层**号。2007年1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09年8月31日减刑释放。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使用假名韩某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被害人孙某乙,孙某某谎称自己在**厅工作,骗取了孙某乙的信任。孙某乙遂和孙某某真诚交往,并将孙某某带回自己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室的住所。2015年3月12日6时30分,孙某某趁孙某乙熟睡之机,将孙某乙柜子抽屉里的5000元人民币和一只玉镯盗走后逃离现场。随后孙某某在**古玩市场将玉镯以1500元销赃,将5000元给其父亲交养老费,800元用于女儿上大学的生活费,其余部分自己花销。2020年7月15日,孙某某家属向孙某乙退赔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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