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聋哑人,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村**号,暂住陕西省宝鸡市**小区**楼**单元**室。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9时许,孙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起诉)在北行的600路公交车上伺机盗窃,当车辆行至小寨站时,由董某某望风,孙某某将欲下车的被害人王某某(1954年7月28日出生)包中2万元人民币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孙某某、董某某将所获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3、监控视频;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聋哑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孙某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宇洪

        陈  博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卷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