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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8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楼**单元**。曾因犯流氓罪、伤害(致死)罪,于1996年12月6日被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7年3月9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因家中藤椅损坏,看到发现王国度假酒店啤酒花园烧烤吧内有多张藤椅,便预谋盗窃。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发现王国度假酒店啤酒花园烧烤吧外,趁四下无人翻栅栏跳入院内,将院内9把藤椅装车盗走。因觉得自己的盗窃行为不对,次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又驾驶三轮车将偷来的9把藤椅送回烧烤吧院内。

同年5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再次来到发现王国度假酒店啤酒花园烧烤吧外,趁四下无人翻栅栏跳入院内,将院内4把藤椅装车盗走。

同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再次来到发现王国度假酒店啤酒花园烧烤吧外,趁四下无人翻栅栏跳入院内,将院内4把藤椅装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藤椅共价值人民币2677.5元。案发后,被盗藤椅已被追返,被告人孙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2020年6月1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

2.被害人白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琳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4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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