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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甲行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号小区农贸市场,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孙某乙停放于该农贸市场停车场**号车位的东风牌厢式货车(车牌号辽B****9)启动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货车价值为人民币18000元,于案发后被追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厢式货车一辆、手机一部、钥匙一串(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记录、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东风牌厢式货车路面行驶截图;

3.被害人孙某乙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附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录音录像、被告人孙某甲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六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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