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7〕5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95********,满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牙克石市**园**单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牙克石市**街**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毕某某(已判决)的女友李某乙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内容为“可接活,可私聊”信息,并留下毕某某的联系方式。张某甲(已判决)看见该信息后,拨打此联系号码,引起毕某某的不满,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并约定在大连财经学院门口打架。随后,毕某某纠集刘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决),并通过被告人王某甲找到唐某某(已判决),唐某某找到陈某某、某某某(均已判决)、小凯(在逃)来到案发现场。张某甲纠集张某乙、石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孙某某,乘坐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车辆来到案发现场。双方在大连财经学院门口的雕像附近持械斗殴,致双方不同程度皮外伤,经法医鉴定,毕某某外伤致左手第III,IV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证人李某乙、王某甲、胡某某、李某甲、毕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石某某、刘某某、某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王某甲持械聚众斗殴,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王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检 察 员: 吴海
2017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3.刑事卷宗1册、光盘4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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