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村****。2011年8月19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孙某某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参与“大众创业分享平台”,“大众分享创业平台”系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1、C2、C3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孙某某于2018年5月接替此传销行业行管会领导格某某(另案处理)的工作,负责组织、领导长兴岛地区的传销活动,获利五万余元。现已查实参与该组织人员达1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扣押等笔录:张某某、杨某某辨认孙某某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组织、领导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晓磊
检 察 员: 王丽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七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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