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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孟村县****80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孟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税额106734.29元,价税合计734583元,并在税务局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吴某、杨某等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到案经过、人员详细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树盛

2020年12月3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孟村县***乡**村80号,联系电话:134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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