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孟村县**乡**村80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孟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税额106734.29元,价税合计734583元,并在税务局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吴某、杨某等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到案经过、人员详细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树盛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孟村县***乡**村80号,联系电话:134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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