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29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18 年月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6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还淮海银行贷款及其它小额借款,在社会上用现金找两人冒充胡某某和宋某某,由二人签字做抵押担保,诈骗王某某现金100万用来还淮海银行贷款(50万)及其它小额借款(50万)。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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