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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3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4月28日至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常某某、马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梁某某投递内含“海尔电器三十周年庆典宣传彩页”和“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的公证书”的快件,谎称其参与的刮奖已中奖,诱使梁某某于次日向户名为刘某某的账户(62179710000********)中汇入“公证费”7000元。

2.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常某某、马某某、许某某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居民胡某某投递内含“海尔电器三十周年庆典宣传彩页”和“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的公证书”的快件,谎称其参与的刮奖活动已中奖,诱使胡某某向户名为刘某某的账户(62179710000********)中汇入“公证费”10000元。

3.2015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常某某、马某某、许某某向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莲池街2号居民许某甲投递内含“海尔电器三十周年庆典宣传彩页”和“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的公证书”的快件,谎称其参与的刮奖活动已中奖,诱使许某甲于次日向户名为刘某某的账户(62179710000********)中汇入“公证费”10000元。

4.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常某某、马某某、许某某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北街居民魏某某投递内含“庆祝三星集团76周年庆典宣传彩页”和“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的公证书”的快件,谎称其参与的刮奖活动已中奖,诱使魏某某于同年5月14日向户名为张某某的账户(62122602000********)两次汇入“公证费”共计20000元,同年5月19日向户名为张某某的账户(62170000100********)汇入“公证费”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已将诈骗赃款全部退还各被害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成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马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胡某某、魏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孙某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l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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