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1********,满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无职业,群众,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双方接触一些时间后,被告人孙某某谎称在秦皇岛市政府旁边有公园铺木地板和木凳的工程,先后四次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共计14.5078万元,用于网上刷单、还信用卡及赎回其母亲手镯等。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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