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30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派出所,住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南*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3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19日凌晨,在濮阳市开州路宏祥宾馆309房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将冰毒卖给尹某某时,被濮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冰毒46.855克。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中韩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法利
代理检察员:谭冬冬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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