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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孙某某
赵某某
万克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张继海(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3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克瑞、张继海,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诉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3日、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广庆、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万克瑞、张继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和2013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XX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员参与公司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在XX集团公司采购网络交换机的过程中,先后二次收受被告人赵某某给的贿赂款4.3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供货机会,在以上经济往来中,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孙某某行贿4.3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银行交易记录、购货合同等书证;2、证人桑某某、鲍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讯问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请求依法处罚。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某退缴办案单位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因公安机关已掌握该案线索,应属坦白,并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本院不再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本院不再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郑士新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赵立华

书记员: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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