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汝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汝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前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汝州市庙下镇杨庄村东南汝河北岸规划建设林河湾水上乐园项目,2014年夏,林河湾水上乐园开放营业。2018年9月27日,经汝州市林业局现场勘查,林河湾水上乐园共计占用土地面积34.2 亩,其中15. 67亩乔木林地被硬化成道路或建成其他设施。经平顶山市丹阳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勘验,上述15. 67亩乔木林地地貌遭到严重破坏,恢复林地原有功能十分困难。2018 年12 月17 日,孙某某到汝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24日,孙某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5483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其具体以下情节: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2.林地毁坏面积超出立案标准较少,情节轻微;3.已缴纳环境损害赔偿金;4.正在申请林地征占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