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Z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3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太和县三塔镇三塔村委会大寺东村西侧、三关路北侧耕地上成立太和县大寺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对耕地硬化、挖坑等方式,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孙某某实际破坏耕地面积为4866.58平方米,计7.2999亩(其中基本农田6.3039亩,一般农田0.99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孙某某土地承包合同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