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户籍所在**: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系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家具市场内**店店主。
1.2018年6月16日、6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称有客户让其帮忙把手中的高冠变色龙出售,即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出售高冠变色龙的图****。袁某某通过微信看到后联系孙某某称****,并约定购买三只高冠变色龙的价格为人民币300余元。孙某某将三只高冠变色龙送到袁某某经营的**店里,袁某某雇佣的店员林某某为其代收后,袁某某将购买的高冠变色龙、蛐蛐及其它一些物品的钱共计人民币7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经鉴定,高冠变色龙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录Ⅱ,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2019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崔某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孙某某打电话说让其帮忙卖其店里的豹纹陆龟,孙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联系马某某(另案处理)是否需要豹纹陆龟。马某某表示想要购买并询问价格,双方约定两只豹纹陆龟价格共计人民币1800元。马某某以微信转账形式(微信昵称为“压成”,微信号为a1864171****)支付孙某某人民币1850元(含快递费50元)。马某某通过微信将钱转****,孙某某以快递的方式将两只豹纹陆龟邮寄到马某某位于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建丰市场的爬宠店。后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崔某某两只豹纹陆龟的钱共计人民币1****,其从中获利300元。经鉴定,豹纹陆龟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被查获的豹纹陆龟、高冠变色龙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寄养函、入所健康检查表;
2. 证人李某某、贺某某、袁某某、林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崔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36********;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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