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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孙某
程大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
2014年12月12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程大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害人近亲属姜某甲、姜某、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判,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审被告人孙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甲、姜某、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8月7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安街路口,右转弯时驶入路左,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至此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四日后死亡。
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报警并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
2014年12月12日,由平度市人民法院决定将其逮捕。
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期间,被告人孙某脱逃,同年12月19日,平度市公安局将孙某列为网上逃犯。
2015年11月4日被捕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投案的情况。
(2)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肇事汽车、被告人驾驶证及车辆行车证扣押并将肇事汽车发还的情况。
(3)户籍证明书证实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
(4)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5)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死亡后被注销户口的情况。
(6)医疗费单据、病历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治疗的情况。
(7)村委证明证实被害人系失地农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证实,其乘坐被告人所驾车辆发生事故的过程,同时证实其乘坐120救护车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治疗的情况。
(2)证人姜某证实,其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
同时证实案发后肇事方未找他们协商,只是分两次支付医药费2万元的情况。
(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孙某驾驶车辆肇事的时间、地点、过程。
(四)鉴定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制动系符合国标。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的情况。


审判长:牛传勇
审判员:孙志刚
审判员:李政

书记员:赵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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