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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工人,住泰安市泰山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斌,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利平、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系偶犯,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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