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2014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2月9日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1月9日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多次将其湘******面包车开至隆回县**镇**村“**路口”,在车内容留孙某乙吸食冰毒八次,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车合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云峰
检察官助理:文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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