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6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9时许,孙某乙和邻居李某甲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同村的被告人孙某甲上前踢了孙某乙左胸部,孙某乙受伤。2020年2月25日,经鉴定,孙某乙左第7、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4月16日,孙某乙在邵阳正骨医院复查,诊断为左第7、8、9、10肋骨骨折。
2020年9月22日,孙某甲在苏州市姑苏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危某甲、肖某某、李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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