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0*,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汝州市庙下镇*村*组。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1月12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庙下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庙下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5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庙下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白某甲、王某甲、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孙某甲、白某甲、王某甲、程某甲四人合伙以5500元购买汝州市*村崔某甲位于汝州市*村村西*渠东侧的一片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四人将该片杨树采伐。经现场勘验,共采伐杨树109棵,采伐蓄积为12.4906立方米。
2017年10月,孙某甲和白某甲、王某甲、程某甲、高某甲五人合伙以3000元购买同村李某、马某位于汝州市*村村南下地路路西、*站东侧的一片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五人将该片杨树采伐。经现场勘验,共采伐杨树27棵,采伐蓄积为7.4802立方米。
2017年11月,孙某甲以5000元购买同村杜某位于汝州市庙下镇*村*厂东侧的一片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孙某甲即先后雇佣白某甲、王某甲、程某甲、姚某、淡某、张某和其共同将该片杨树采伐,采伐时白某甲、王某甲、程某甲明知孙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现场勘验,共采伐杨树899棵,采伐蓄积为38.6913立方米。
2018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甲向汝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杜某、马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白某甲、王某甲、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白某甲、王某甲、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现周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白某甲、王某甲、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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