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2014年6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4)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朱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庭审中,孙某的辩护人关于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最后一宗属未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一
审判员 郝海荣
审判员 田秋玲
书记员: 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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