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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志伟,无业。2015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洪春,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王某认识数年。2015年11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采用强拉手段打开位于栖霞市翠屏街道商业街“潮品铺”商店(王某居住在该商店)的卷帘门,后被告人孙某手持匕首至该商店二楼王某睡觉的房间内,被王某认出后,孙某离开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宝华 人民陪审员  林红宾 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

书记员:韩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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