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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孙某2与郭某、孙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某1,女,1950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孙某2,女,1955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孙某3,男,1959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汤某某,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孙某1、孙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分割登记于被告郭某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判令该房屋归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1/5的产权份额或被告各支付两原告折价款人民币400,000元;2.依法分割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支付给案外人孙某4的调换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41,2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孙某4、姜桂英夫妇生育了两原告、被告孙某3和孙龙英、孙宪章五名子女。被告郭某系孙龙英儿子,被告汤某某系孙宪章女儿。2014年,孙某4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光复里266号底层适逢动迁,获得了系争房屋及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和部分补偿款,故涉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光复里266号底层房屋因征收后获得了本案系争的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和部分补偿款,由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耀路XXX弄XXX号XXX室和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分属不同的辖区,故本案应由被动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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