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1,女,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某2,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某3,女,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4,女,194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5,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6,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与被告孙某4、孙某5、孙某6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1、孙某2、孙某3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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