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1,女,193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赵某,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监护人:孙某1(母子关系),女,住上海市同济新村XXX号XXX室。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2,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孙某3,女,199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孙某4,女,200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孙某1、赵某与被告孙某2、孙某3、孙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1、赵某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1、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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