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1,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2,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干华丽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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