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树,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亚南,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跃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亚南。
原告孙树与被告周亚南、上海跃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人民币312,9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告通过微信了解到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鑫公司)的“澳鑫市场”交易系统。2016年10月20日,原告注册成为“澳鑫市场”交易系统中“076号会员单位”的客户,并通过银行转账“入金”50万元进行操作。仅仅12天,原告就“亏损”近32万元。2017年5月,澳鑫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原告才了解,被告上海跃昌商贸有限公司与澳鑫公司签订《合同书》,成为“澳鑫市场”交易系统的“076号会员单位”,然后发展原告成为会员客户;原告等会员客户“入金”后,会员客户的“交易”对象只能是会员单位,会员单位通过反向交易、限制冻结会员客户账户等方式,让会员客户产生“亏损”;原告“亏损”的近32万元全部进入被告周亚南的个人银行账户。原告认为,两被告与澳鑫公司串通,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涉案期货交易行为应属无效,两被告应将违法取得的财物退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本院核实,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已对原告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案号为沪公(虹)立字[2017]XXXX号。原告表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未告知原告上述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已对原告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本案所涉纠纷是否涉嫌诈骗,有待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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