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玲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沪林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玲艳与被申请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525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5幢323号301室房屋进行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玲艳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与案外人包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诉讼,本院已于2018年4月27日出具(2018)沪0120民初92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5幢323号301室房屋归原告包某某所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该房屋的查封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5幢323号301室房屋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国志
书记员:胡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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